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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河子气象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

(2004年12月30日)
    《八师石河子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暂行办法》),将于2005年1月1日正式施行。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,本局编制了《石河子气象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》(以下简称《指南》),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,建议阅读《指南》。
    《指南》每年更新一次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《指南》,也可以到气象局办公室领取。
一、主动公开
    (一)公开范围
    本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局编制的《石河子兴农网政务公开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。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局网站上查阅《目录》。
    (二)公开形式
    对于主动公开信息,本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室公开两种公开形式。
    本局网址:www.shznw.com
    本局政务信息资料查阅室查阅地点:气象局办公室
    开放时间:正常上班时间
    联系电话:2012302
    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:
    1.设立政务信息电话、网络咨询室,开通专线电话和传真,实行人工受理咨询,受理电话号码是:2012302;
    2.通过有关报纸、杂志等媒体公开有关政务信息;
    3.通过新闻发言人发布有关政务信息。
    (三)公开时限
    本局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在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在石河子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或本局网站,同时可采取其它形式公开。
    本局网上公开的信息,政策法规类信息在生效期内保留,公告类消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半年,其余信息网上留存期限为一年。超过留存期的信息,本局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局设立的公共查阅室查阅这类信息。
二、依申请公开
    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,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。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,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,不对信息进行加工、统计、研究、分析或者其他处理。
    (一)受理机构
    本局自2005年1月1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正式受理政务信息公开申请。
    受理机构:石河子气象局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
    办公地址:石河子原教育局楼三层
    办公时间:按国家规定时间办公
    联系电话:0993-2012302
    传真号码:0993-2036345
    邮政编码:832000
    电子信箱:xjshznw@163.com
    (二)提出申请
    向本局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,申请人应填写《八师、石河子市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》。申请表可以复制,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,也可以在本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。
    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,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尽量详尽、明确;若有可能,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、发布时间、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。
    1.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。申请人可以在本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《申请表》,具体网址为:www.shznw.com;申请人填写《申请表》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。
    2.信函、电报、传真申请。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,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“政务信息公开申请”的字样;申请人通过电报、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,请相应注明“政务信息公开申请”的字样。申请表下载
    3.当面申请。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,当场提出申请。
    4.特别程序。申请人申请获取有关注册登记的政务信息时,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,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。
    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,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。
    (三)申请处理
    本局收到申请后,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,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,要求申请人补正。
    对依申请提供的政务信息,本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提供,决定不提供的,书面通知申请人。
    1.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局公开的信息,本局将终止受理申请程序,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;
    2.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,将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的理由;
    3.不属于本局提供范围的,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;
    4.申请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,将告知申请人。
三、救济方式及程序
    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,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。
    监督部门:八师石河子市纪委监察局热潮监察室
    监督电话:0993-2012872 电子邮箱:jw@shz.gov.cn
    邮政编码:832000  地址:石河子党政服务中心十六楼
    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,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。
    当本局违反《暂行办法》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,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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